
2025年第325期(总第467期)
维权无忧,天天在线!红网携手湖南省消保委开展“天天3·15 律师在线答疑”公益活动,32名专业律师轮值在线,365天响应消费者诉求,让您的合法权益天天有保障!本期由湖南省消保委第三届律师团谭法根律师(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)提供专业法律解答。本期聚焦长沙网友“y896wvb”留言:2026年1月27日,本人为企业预订长沙某餐厅4桌年夜饭,缴纳定金1000元,未签订合同,商家亦未以口头或纸质形式说明定金不退,无任何违约相关约定。2月2日,因公司突发情况,本人提前4天向商家提出取消预订,商家却以“定金不退”为由拒绝退款,且未说明存在实际损失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无明确约定的定金应按预付款处理,本次提前取消未造成商家损失,商家无权扣留款项,现要求商家全额退还定金1000元。
专业解答谭法根律师(湖南如金律师事务所)《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,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。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。第二款规定,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;但是,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,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。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依据前述规定,如果您支付的定金数额在年夜饭总额(指消费总额)的20%及以内,则全部是定金;如支付的定金数额超过预订年夜饭总额20%,那么超过20%以上的部分数额不能作为定金。您作为支付定金的一方,如取消年夜饭的预订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,商家有权不退定金;但是,对于超过年夜饭总额20%以上的部分,商家应当退还。
编辑:李洁 何思蓓↓↓↓ 32位律师在线举报/反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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